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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男肛交合法年齡:仲係 21 歲


最近同幾個 Member 朋友吹水,發現佢地一直以為男性肛交合化法年齡已經變做 18 歲,原因係之前有單官司,Member 個邊打贏囉!阿守即刻同佢地講,打贏官司唔不代表肛交合化年齡已經更改

截止現時為止,根據香港法例第 200 章《刑事罪行條例》第 118C 條:由 21 歲以下男子作出或與21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,任何男子 (a) 與年齡在 21 歲以下的男子作出肛交;或 (b) 年齡在 21 歲以下,而與另一名男子作出肛交,即屬犯罪,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,可處終身監禁>律政司網站<

即係,條法例係完全未改過!

點解會有咁大嘅誤會?首先要搞清楚單官司先,件案就咁既:

兩名 19 及 33 歲男子於 2004 年 4 月,被發現在荃灣一輛私家車內,進行肛交。荃灣裁判法院撤銷兩名男子公眾地方肛交控罪,裁判官指出,有關控罪只針對男同性戀者,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。兩人被控「男與男於非私人地方進行肛交」,辯方申請終止聆訊。裁判官嘉理士指出,有關刑事罪行條例針對男同性戀者的肛交罪行,有歧視成分,只是針對男同性戀者,違反基本法及人權法,故同意撤銷控罪。


其實,警察內部對男男肛交都採取比較寬鬆的態度,只不過呢單 Case 玩「車震」上報已經揚晒,為咗唔想搞大件事,警方先會 Charge 呢條「男與男於非私人地方進行肛交」又輕又易打甩既罪,Main Point 係在「公眾地方」搞男男肛交,就好似男女不可以當街肛交一樣,而唔係「跟 21 歲以下男子肛交」。前者最多罰五年,後者就終身監禁,差天共地。


呢單 Case 最後之可以打得甩,係因為控方被指「歧視同性戀的性交行為」,有違基本法及人權法,所以先輸場官司,而唔係政府已經同意「跟 21 歲以下男子作出同性肛交」合法化,明唔明?警察根本擺明放事主一馬,只不過係當年傳媒加上同志團體鼓吹,先搞到咁大事,而大家又知啲唔知啲,以訛傳訛囉!

補充一句,無論19 及 33 歲男子雙方係唔係自願都好,兩個都係已經犯咗法,警察如果揸正黎做,兩個都會有罪,唔好以為只係 33 歲先有罪。小朋友,以後要小心啲啦!

2 則留言

匿名 提到...

不同意, William Roy Leung 一案的判決已經很明白, 警方不可能就《刑事罪行條例》118條中規管16至21歲男同性戀性行為執法。只要是私人地方肛交,16歲以上已經是可以的, 不是18歲。 只是現在社會保守的力量很大,直接改條文內容的阻力可能很大,因此到現在5年了都還沒改好, 但與其再煩惱一次,不如大家心照,照做可也。

bhk_larry@hotmail.com 提到...

無法更加同意樓上的意見,於2005和2006年,原訟庭和上訢庭在William Leung一案入發出了法庭手令,指《刑事罪行條例》118條中規管16至21歲男同性戀是帶性傾向歧視並因此違憲,所以法庭發出手令指有關條例只能規管16歲以下人士。由於政府一直都無向終審庭上訢,所以當初的法庭手令依舊生效。另外,政府已經過了上訢的有效期,政府再沒有機會推翻當日的法庭手令,所以,手令只會永遠生效。意思即是,警方無權檢控16歲以上人士,否則,法官有權指控不跟蹤手令的警員蔑視法庭。而受無理檢控的人士,則可以向法院要求警方作出金錢上的補償。

當然,政府有責任主動修正《刑事罪行條例》118條,但即使政府不作任何行動,亦都不表示法庭手令失效,更不表示警方可以跟據118c條檢控16歲以上人士。但明顯的是,政府依種不瞅不睬的態度,其實是變相的歧視,而且容易令公眾誤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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